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管理办法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0-06-02 09:03 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表彰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中国质量协会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开展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活动。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是对为中国质量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在本职岗位践行工匠精神的个人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崇高荣誉,每两年评选一届。 第三条 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坚持“高标准、少而精、树标杆”的原则,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 个人奖评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全国质量奖个人奖是全国质量奖的个人类奖项,设“中国杰出质量人”和“中国质量工匠”两项。 第六条 中国杰出质量人授予对我国质量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质量专家以及质量工作推进者,每届获奖者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中国质量工匠授予恪守职业道德、崇尚精益求精,在本职岗位上为质量提升做出非凡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各行业一线工作者,每届获奖者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所在组织、所在地区中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 中国杰出质量人奖项接受企业家、质量专家以及质量工作推进者的申报。 企业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重视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组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持续的质量改进以及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精益生产、QC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工具和方法的推广起到主导和推动作用,推进并形成有组织自身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显著提升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2. 重视培育企业的质量价值观和价值理念,推动形成独特的企业质量文化; 3. 注重企业质量人才培养,培育高效的质量管理团队; 4. 由于本人作为,近三年企业经营绩效呈现良好发展趋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并带动地区或行业质量管理提升与经济的发展; 5. 热心公益事业,近三年曾积极参与重大质量活动或者领导企业参与国家或国际重大质量活动。 质量专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质量管理领域学术研究、知识传播、实践指导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得到广泛认可; 2. 主持或承担的研究课题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3. 为国内引进先进质量管理工具、方法做出突出贡献。 质量工作推进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近三年内,在本地区、本行业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理念、管理模式和方法,并取得突出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 由于本人作为,近三年内本地区或者本人职务所涉及范围内的先进质量方法应用范围、层次和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3. 在质量推进工作中有创新,对本地区、行业的质量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 中国质量工匠奖项接受研发、设计、工艺、采购、生产、检验、销售、服务等质量各环节的一线工作者申报。 质量工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秉承工匠精神:崇尚精益求精,认真敬业,恪尽职守,注重技能传承; 2. 业务能力突出:在工作中是业务骨干,能应用先进质量技术方法及专业技术攻克解决业务难题,业务水平、技术技艺行业领先,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带动力,为组织的产品、服务和品牌打造做出突出贡献; 3. 注重创新:工作中善于创新,形成各类创新成果,并带动组织内的创新氛围、激发创新热情; 4. 坚持用户至上,追求卓越; 5. 创造突出的综合效益:工作成绩突出,所做工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中国质量协会设立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和评选机构。领导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选机构为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选活动基本原则、规则; (二)研究确定评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研究解决评选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由政府、社会组织及媒体等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评选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按照领导小组授权,开展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推荐或个人申报。根据具体评选活动通知,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申报材料及相关信用信息,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侯选人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远程答辩。组织评选委员会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候选人进行远程答辩。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综合资料评审结果、答辩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评选委员会按照合议产生推荐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获奖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条 审定。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结合公示反馈结果,审定获奖人员名单,并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表彰。对获奖者授予全国质量奖个人奖奖杯和证书,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获奖者名单并进行宣传。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全国质量奖个人奖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选人和推荐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所申报材料或陈述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的参选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参选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